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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丈夫债务需要妻子偿还吗,擅长离婚财产分割的苏州律师推荐

丈夫债务是否需要妻子偿还,这个答案不是一定的。 关键要看欠的钱是什么性质,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要偿还,反正,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时妻子是没有义务还债的。例如婚后赌债不算夫妻共同债务,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而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种债务类型:

1、共签共债  

根据《民法典》第 1064 条包括夫妻双方共签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实践中,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电话、微信、录音、短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  

2、共需共债  

《民法典》第 1060 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日常家事代理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一般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的是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子女抚养教育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  

3、共用共债  

此类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并且《民法典》第 1064 条第二款特别明确了由债权人承担此类债务的证明责任。从本质来看,在正常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会相互扶持帮助、患难与共,夫妻之间进行的“共同生产经营”等共同活动就成为维系正常婚姻关系、履行双方各自义务的基础。

1、夫妻关系成立前,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在夫妻关系成立前一方举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未举债一方也应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常见情形为夫妻一方婚前为筹备结婚事宜、购入大宗财物:如婚前借款买房、装修房屋、购置大宗家电,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共同使用,或用于共同蜜月旅游等借款。  

2、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配偶未在借款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仅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并且否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借款的合意,不应将该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该笔借款的具体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开销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认定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应当着重考察“负债金额大小、家庭经济水平、夫妻关系是否属于安宁状态、当地经济水平与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悉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案涉债务为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对外举债,但借款被用于投资经营,且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借款为夫妻一方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也应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推荐律师介绍

宁飞龙律师,男,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弘毅律师团队主任。

一、基本信息

执业证号:1320520161081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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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深圳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执业机构: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合伙人、弘毅律师团队主任;图谱星球加速舱创业导师;苏州工业园区人工智能孵化器创业导师;江苏电视台阳光小记者栏目嘉宾律师;

服务理念:诚信勤勉,精益求精

二、专业领域

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离婚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处理和各类型经济纠纷处理。

服务特色:团队化服务,专业分工,高效及时。

三、业务经历

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担任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或法务经理),并于2016年开始律师执业;

2019年初开始组建专业化律师团队,现拥有一只专业能力强、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的律师团队。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离婚纠纷、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处理和各类型经济纠纷处理。

四、获得的荣誉和奖励

2022年12月,经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认定为三级律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022年7月份开始,担任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务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调解员,主持调解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为化解和优化园区劳资纠纷和工作环境作出了一定贡献。

2024年开始,担任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并作为弘毅律师团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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