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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儿媳与女儿谁更有继承权,苏州家事律师推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继承权问题上,儿媳和女儿的情况存在明显区别:

1、女儿的继承权

女儿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2、儿媳的继承权

儿媳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公婆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没有直接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但是,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她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女儿的继承权是基于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而儿媳的继承权则取决于她是否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具体如下:

1、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分配原则

均等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特殊情况: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继承权丧失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也会丧失继承权。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但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情节严重一般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等情形。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推荐律师介绍

宁飞龙律师,男,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弘毅律师团队主任。

一、基本信息

执业证号:1320520161081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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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深圳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执业机构: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合伙人、弘毅律师团队主任;图谱星球加速舱创业导师;苏州工业园区人工智能孵化器创业导师;江苏电视台阳光小记者栏目嘉宾律师;

服务理念:诚信勤勉,精益求精

二、专业领域

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离婚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处理和各类型经济纠纷处理。

服务特色:团队化服务,专业分工,高效及时。

三、业务经历

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担任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或法务经理),并于2016年开始律师执业;

2019年初开始组建专业化律师团队,现拥有一只专业能力强、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的律师团队。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离婚纠纷、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处理和各类型经济纠纷处理。

四、获得的荣誉和奖励

2022年12月,经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认定为三级律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022年7月份开始,担任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务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调解员,主持调解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为化解和优化园区劳资纠纷和工作环境作出了一定贡献。

2024年开始,担任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并作为弘毅律师团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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