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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自书遗嘱需要公证才有效吗,苏州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推荐

自书遗嘱不需要公证即可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可。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选择公证可以增强遗嘱的证据效力,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是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相关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以下是自书遗嘱公证的详细流程:

1、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需亲自前往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包括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以及请求公证的事项和公证书的用途。

2、提交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立遗嘱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遗嘱拟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凭证等;

遗嘱书草本;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婚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3、公证受理与审查

公证处收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规定且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随后,公证人员将详细审查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的合法性、遗嘱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以及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公证办理

在审查过程中,公证人员可能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立遗嘱人应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审查无误后,公证人员将制作公证书,并由立遗嘱人签字确认。

5、公证书生效与领取

公证书自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为出证日期。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可凭借公证书办理相关财产的继承过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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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飞龙律师,男,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弘毅律师团队主任。

一、基本信息

执业证号:1320520161081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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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深圳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执业机构: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合伙人、弘毅律师团队主任;图谱星球加速舱创业导师;苏州工业园区人工智能孵化器创业导师;江苏电视台阳光小记者栏目嘉宾律师;

服务理念:诚信勤勉,精益求精

二、专业领域

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离婚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处理和各类型经济纠纷处理。

服务特色:团队化服务,专业分工,高效及时。

三、业务经历

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担任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或法务经理),并于2016年开始律师执业;

2019年初开始组建专业化律师团队,现拥有一只专业能力强、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的律师团队。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离婚纠纷、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处理和各类型经济纠纷处理。

四、获得的荣誉和奖励

2022年12月,经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认定为三级律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022年7月份开始,担任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务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调解员,主持调解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为化解和优化园区劳资纠纷和工作环境作出了一定贡献。

2024年开始,担任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并作为弘毅律师团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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