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050185343

您所在的位置: 宁飞龙律师官网 >法律知识

律师介绍

宁飞龙 · 姓名:宁飞龙· 性别:男· 执业证号:13205201610818019· 执业机构: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城市:苏州(服务范围覆盖长三...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宁飞龙律师

手机号码:15050185343

邮箱地址:793595848@qq.com

执业证号:13205201610818019

执业律所: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50号国泰新金融大厦19层

法律知识

非法集资多少金额会判刑?苏州律师分析立案与量刑标准

非法集资在刑法上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判刑看数额和情节,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数额巨大的五年到十年,特别巨大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个人吸收存款二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常见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等。为更好地帮您解决问题,专门整理了这个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实务操作、相关法律、案例等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欢迎直接联系宁飞龙律师。


一、非法集资一般判多少年

非法集资判刑标准,具体如下: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集资是什么罪

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金额多少才会判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才会被判刑。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集资案件的定性常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之间,涉案金额、参与人数、损失后果和主观目的,都会影响罪名和量刑。同样一笔资金、同样一份合同,换个角度看结论可能就不一样,不能只拿网上的数额标准对号入座。宁飞龙律师是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类案件,对立案和量刑有不少实务经验。手头有类似情况,不妨带着材料当面聊,把细节说清楚再判断下一步。

联系方式:15050185343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50号国泰新金融大厦19层

宁飞龙律师官网 苏公网安备32059002008183号(苏ICP备2026040874号)